服务指南
国内商标
国际商标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专 利
版 权
海关案例
法律诉讼
境内、境外企业注册
域名争议
其 它
最新动态
•  福建工商部门积极推动商标...
•  灾区重建 “理县大白菜”...
•  为加快商标审查进度 商标...
•  本所律师为厦大研究生讲授...
•  商标总局加快商标审查进度
•  厦门市政府关于鼓励创造引...
 
电 话:0592-5593854 5593864
传 真:0592-5593874
邮 件:nqzl@263.net
 
  ++ 服务指南 -->域名争议
  CN域名和中文域名争议行政程序得以进行的条件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CNDRP)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请注意: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CNDRP)的规定,为使行政争议解决程序获得成功,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上三种情形同时具备。
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和中文域名的条件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CNDRP)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恶意情形是否存在,由各案专家组在最终裁决中予以裁定。
域名和中文域名争议行政程序的步骤
一般来说,行政程序分以下几个步骤:
(1) 投诉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提交投诉书;
(2)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向所涉CN域名和中文域名注册/持有人发出投诉通知,并转去投诉书副本;
(3) 域名注册/持有人提交答辩书;
(4)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一名专家或三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负责进行相关行政程序,并就所涉争议作出裁决;
(5) 专家组作出裁决;
(6) 如果专家组裁决要求将所涉CN域名和中文域名予以注销或转移,裁决即应得到执行。
   
  Copyright © 南强之路商标事务所 2007 技术支持:艺灵设计
地址:厦门市吕岭路75-77号长安大厦12G 邮编:361009
TEL:0592-5593854 5593864 3939066 MOB:13900967447 FAX:0592-5593874 E-mail:nqzl@263.net